
文章来源: 文章作者: 更新时间:2016-12-11 11:51:54 点击次数:
) 10日下午3點過,記者聯系到成都一家知名物業公司管理人員牟先生。牟先生表示,目前他們公司所管理的小區,至少有過半小區出現過高空墜物,“作為物業方,也是盡可能地提醒、監督,但這個行為還仍然存在。”
牟先生說,他此前與研究物理的朋友聊天,才認識墜物的危害到底有多大,“隻要高度、重量足夠,造成的傷害則十分巨大。例如一顆雞蛋從20樓墜下,就可能達到5斤左右沖擊力。”
“但我們也隻能提醒和監督。”牟先生說,一般是在小區張貼提醒,禁止拋物並注意窗戶老化程度,以及加強保安的巡查力度,一經發現拋物的會作提醒,“嚴重的會向公安機關反映。”
牟先生分析,要徹底解決拋物現象,更重要的是宣傳法律知識,以及提高個人的素養。
律師
高空墜物傷人誰擔責?
北京安博(成都)律師事務所陳軍律師認為,高空墜物應分為人為拋物和墜落兩種情況:如是主觀性的高空拋物,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,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,公安機關可視情節依法進行治安處罰,造成輕傷及更嚴重后果,可追究拋物者刑事責任。
陳軍認為,玻璃窗砸傷學生事件,屬於高空外設物掉落,具體的責任劃分,應由涉事網吧負責人與房屋屋主,根據具體情況按比例劃分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。
在高空拋物中,如果無法找到肇事者,那又該如何處理?陳軍稱,根據《侵權責任法》第八十七條規定,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,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除能夠証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
簡而言之,如果無法查証侵權人,相關單元的居民將共同擔責,即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。
新聞鏈接
城市之痛:高空墜物
近年來,高空墜物傷人、致死案例,在媒體上也屢見不鮮。警方也提醒市民,加強自律意識,切勿往窗外亂扔物品,也要加強窗戶等外設的日常檢查,防患於未然。
2016年6月17日晚,四川綿陽發生一起高空墜物血案,一小區業主帶著兒子路過37棟時,被高空墜落的玻璃擊中頭部。雖經醫護人員緊急搶救,但最終傷者不治身亡。
2014年11月20日,湖北武漢一出生僅44天的女嬰“小欣怡”被高空掉下的水泥塊砸中頭部,生命垂危,兩次開顱手術后仍昏迷。
2012年4月某日,成都金牛區五裡墩中二巷3號院57棟樓下,發生一起高空墜物傷人事件。一男子被空中墜下的酒瓶劃傷,緊跟在他身后的妻子抱著幾個月大的孩子,后怕“幸虧沒傷到寶寶”。
華西都市報記者 楊力 攝影 劉陳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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