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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讯网新2:ATM机取款后推开防护舱门 骑车人逆行一头撞上受伤

文章来源: 文章作者: 更新时间:2017-04-03 12:52:52 点击次数:

4月1日,扬州市中级法院发布一起因银行ATM机防护舱门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。原告王某骑电动车逆行路过被告扬州某银行解放桥分理处时,与在该银行ATM机取款后推防护舱门而出的李某相撞,王某受伤住院。王某出院后将该银行及李某告上法院,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四万余元。扬州市广陵区法院近日判决原告王某承担30%的责任,银行承担70%的责任,被告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开门人:防护舱系违建

银行:合法建筑,不是违建

被告扬州某银行解放桥分理处辩称,原告王某的损害与他们无关,是由被告李某造成的。同时,原告在人行道上骑电动车高速逆行,也存在重大过错。ATM机防护舱是符合要求的合法建筑,不是违建,故银行不应在案件中承担责任。

被告李某辩称,该银行设置的ATM机占用人行道,明显存在过错,其南侧紧靠人行盲道,门向外全部打开时,会挡住整个盲道,从而留下安全隐患,故该防护舱系违章建筑,否则为何银行在此起事故后匆忙将其拆除?另外,该银行也并未在显著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识,防护舱内又有磨砂玻璃,以至于在里面很难观察到外面的行人情况。自己开门时动作轻缓,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注意的义务,因此在案件中不应承担责任。

银行:设施延伸是为监控

法院:对该证据不采信

法院经审理后,对原被告双方陈述的损害发生经过予以认可。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,认定如下:该银行提交的扬州市公安局《2012年全市金融安全保卫工作要点》载明,大力推动监控等设施向门外及街面更大范围延伸,在全面落实运钞上卸全过程在监控监视范围内的基础上,不断推动金融监控系统向沿街路面延伸的覆盖面;大力推动安全防护舱的安装运用,要针对袭击自助银行、自助设备存取款人员案件增多的治安形势,加大安全防护舱的推广运用。该文件可以证明,公安机关要求银行应该将ATM机设施向门外及街面更大范围延伸。

法院认为,上述文件系针对监控设施要向沿街路面延伸扩大覆盖面,并未明确涉及到安全防护舱,也未规定可沿街占人行道建造,且该银行未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允许其占道建造安全防护舱的证据,故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。

判决:银行存在主观过错,应负主责

综合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,法院判决:原告王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逆向行驶,承担30%的责任,该银行承担70%的责任,被告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审理法官表示,被告扬州某银行未提供充分证据,证明有理由在人行道上占道设置防护舱,防护舱玻璃门向外全部打开状态下将近占到一半人行道路面(包括占到盲道),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;防护舱玻璃门中段部位设置有磨砂层,影响亭内向外观察视线,也未在防护舱处设置安全提醒标识。银行应当知晓银行门前路段交通拥挤、道路通行复杂,仍然占道设置防护舱,且防护舱及玻璃门的宽度占该人行道路面宽度的比例较大,也增加了道路通行危险程度,存在主观过错。

被告李某在被告银行解放桥分理处设置的室外ATM机取款,取款处的防护舱玻璃门中段部位设置有磨砂层,且西侧紧挨一防护舱,影响被告李某观察视线;李某取款后推门欲出时并无明显异常动作,系正常开门且动作轻缓,且门打开范围尚不足门完全打开范围的三分之一,可以认定已经做到一般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。本次事故中被告李某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通讯员 杨广法

扬子晚报记者 陈咏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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